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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詠春拳-競賽規則


 


競賽日期: 2013 7 13


競賽場地: 裕聖公園


 


1. 競賽目標


本門詠春拳比賽的目的主以提高同門内學員活用系統詠春拳的獨門技巧及鼓勵學員間的互相切磋研究並培養武德精神


1.1 競賽性質


在個人所屬的級別以所取的比賽成績確定個人名次


 


2. 競賽辦法


2.1 根据競賽規模, 人數, 採用單淘汰制


2.2 場比賽採用3局制,2 分鐘, 局間休息1 分鐘


 


3. 參賽者資格


3.1 年齡規定: 18 - 55


3.2 性別分組: 只設一組, 並不分設男子/女子組


3.3 參賽者必須熟練掌握系統詠春拳的獨門技巧


 


4. 體重分級


以重量分為超輕量級, 輕量級, 中量級, 重量級及超重量級. 建議如下:


(1) 60 公斤以下


(2) 60 公斤以上至70 公斤


(3) 70 公斤以上


※最後實際的重量分級視報名參賽者重量分佈為考慮※


 


5. 量度體重


5.1 參賽者須在大會規定的時間到指定地點稱量體重. 逾時作棄權論


5.2 如體重超出原報級別, 將安排到高一級別參加比賽


 


6. 競賽中的禮節


6.1 參賽者進場後, 站在主裁判兩側, 面向裁判團. 介紹參賽者時, 被介紹者應成立正姿勢向裁判團行抱拳禮,然後相互行抱拳禮


6.2 比賽詰束時,參賽者在主裁判宣佈比賽結果後,先向裁判團行抱拳禮方可離場


 


7. 競賽服式


7.1 參賽者必須穿著無領短袖T 恤及長運動褲


7.2 參賽者必須穿著運動鞋


 


8. 比賽中的規定


8.1 參賽者必須遵守大會的比賽規則, 嚴肅認真地進行比賽, 嚴禁故意傷人


8.2 在場人士只可在局間休息時, 給參賽者進行指導比賽進行時, 不得在場邊呼喊


或暗示指導


8.3 比賽進行中, 參賽者或所屬團體不得要求暫停;遇有特殊情況如參賽者受傷或身


體突然不適, 需向場上主裁判舉手示意


8.4 參賽者不可留長指甲或戴任何飾物


 


9. 棄權


9.1 比賽進行中, 參賽者因傷病不宜參加比賽時, 作棄權論


9.2 三次召集未到, 或報到後擅自離開者, 作棄權論


9.3 比賽進行中, 參賽者可舉手要求棄權;參賽者所屬團體的教練也可向場上的主裁


判舉白毛巾要求棄權


9.4 比賽進行中, 參賽者擅自停止比賽或離開比賽場地的指定範圍, 作棄權論


 


10. 比賽場地


比賽場地為 6 米乘6


 


11. 競賽規則


11.1 次開始時,一方以一只伏手,一只膀手相黐,另外一方以一只伏手,一只攤手相黐,由主裁判宣佈開始比賽後,雙方以膀手及伏手互換三次後,才可以開始進攻。


11.2 比賽中, 參賽者的雙手抽離超過一秒鐘, 比賽即中斷, 雙方在主裁判指示下重新開始


11.3 禁擊部位: 腰部以下, 雙眼, 雙耳, , , 太陽穴, 後腦, 咽喉及頸部


11.4 禁用手法:


11.4.1 不能用頭, , , 指尖用於進攻


11.4.2 不能用拳, 掌根或指尖攻擊對方頭部


11.4.3 不能用反關節手, 點穴, 扼喉, 纏頸等進攻對方


 


12. 勝負及名次的評定


12.1 取勝:


裁判員以下列四項黐手的其本技術為準則, 決定其中一方表演為佳的參賽者為勝方


12.1.1 手法: 詠春攻擊及防守手法的靈活運用


12.1.2 位置: 準確地控制本身的位置及與對手的距離


12.1.3 力度: 適當地運用本身及對方的力量作出反擊或防守


12.1.4 反應: 放鬆身體, 集中精神作出敏感的反應


12.2 如遇平分: 以體重較輕者為勝方, 次為以身材較矮者為勝方


12.3 個人名次: 以淘汰賽制中, 直接一級別的冠軍及亞軍


12.4 計分方法:(累計法)
















計分



分數



技巧



2



擊中



1



落擂



1



 


13. 犯規


13.1 蓄意傷害或重擊對方者,主裁判可即時取消其比賽資格


13.2 參賽者被發現在比賽開始前12小時,或在局間休息時曾服用興奮劑,主裁判可即時取消其比賽資格


 


13.2 技術犯規


參賽者或其參賽團體的成員如觸犯以下規則, 主裁判可予初次警告, 如有再犯, 主裁


判可驅遂規者離場或即時取消該參賽者的比賽資格:


13.2.1 在不利情況下要求暫停


13.2.2 恐嚇或擾亂對方


13.2.3 比賽中進行場外指導


13.2.4 對大會職員作不禮貌行為


13.2.5 比賽中, 不服從主裁判指示


13.2.6 故意拖延比賽時間


13.2.7 在主裁判指示'開始', '停止'後攻擊對方


13.2.8 使用'禁用手法'攻擊對方或攻擊對方'禁擊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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